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桂凤。委托代理人李继辉,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丰国。委托代理人闫冰,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道哈。委托代理人喻汉仑,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桂凤因与被上诉人田丰国、郑道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桂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大鹏
审判员 陈 洁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慧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