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1刑初2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涿鹿县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慧、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0日16时40分许,申某因家中房屋漏水问题到涿鹿县生龙物业公司反映,后与被告人秦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秦某用桌上物品将申某头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申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诉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秦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16时40分许,申某因家中房屋漏水问题到涿鹿县生龙物业公司反映,后与该物业公司职员即被告人秦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秦某用桌上物品将申某头面部打伤。经涿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申某外伤后造成头部右侧颞骨骨折,右侧额颞部硬膜外血肿,其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申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申某陈述,证实其于2015年9月20日16时40分许,在涿鹿县生龙物业公司门市内反映房屋漏水问题时与被告人秦某发生口角,后被秦某打伤头部。2、证人殷某证言,证实证人系涿鹿县医院的120急救中心医生。2015年9月20日16时40分许,证人接中心指令,有一名男子在涿鹿县合符小区门口生龙物业公司内受伤。证人赶到事发地点,发现有一名中年男子浑身是血躺在门市地上,面部、头部受伤。在救护车上,受伤男子委托证人报警,后得知该男子叫申某,随后警察就赶到了医院。3、证人耿某证言,证实证人系涿鹿县生龙物业公司经理。2015年9月20日16时40分许,业主申某来物业骂骂咧咧,与收物业费的员工秦某发生争吵,后来两人打了起来,申某拿起茶几上的烟灰缸打在秦某头上两下,流了很多血,证人就赶快出去打了120,并在路口等120车过来后,进屋看到申某在门口躺着,秦某不知去了哪里,证人就与120司机将申某抬到救护车上。4、证人付某、董某证言,证实二证人系涿鹿县生龙物业员工。2015年9月20日16时40分许,证人正在公司上班,看到一名男业主骂骂咧咧进来,后来与秦某吵起来了,看他们吵得挺凶,二证人赶紧出去了,过了一会儿公司经理从门市出来给120打电话,证人才知道他们在里面打架了。120来了之后将那名业主抬上车拉走了。之后秦某也出来了,头上、脖子上有血。5、涿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申某外伤后造成头部右侧颞骨骨折,右侧额颞部硬膜外血肿,其伤情构成轻伤一级。6、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申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7、被告人秦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本案事实。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秦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参照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可以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润刚
人民陪审员 吕建国
人民陪审员 甄玉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申 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