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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1838号

吕长利与承德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长利,承德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838号原告吕长利。被告承德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长利与被告承德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长利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长利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5.00元。

代理

审判员 韩 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土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