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催2号申请人嘉兴市康士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山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陶建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因遗失浦发昆山支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浦发昆山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000051/24786760,金额为84371.25元,出票人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禾森机电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嘉兴市康士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
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票据载明的款项归申请人所有。
审判长 钱金兴
审判员 王秋群
审判员 刘雪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