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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催2号

嘉兴市康士达不锈钢有限公司、陶建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市康士达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催2号申请人嘉兴市康士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山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陶建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因遗失浦发昆山支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浦发昆山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000051/24786760,金额为84371.25元,出票人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禾森机电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嘉兴市康士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

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票据载明的款项归申请人所有。

审判长  钱金兴

审判员  王秋群

审判员  刘雪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