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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保1247号

袁泰峰与麦启林、麦碧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1-2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泰峰,麦启林,麦碧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保1247号原告袁泰峰,男,汉族,1969年9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玉荣嘉,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启林,男,汉族,1980年12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被告麦碧梅,女,汉族,1979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案号为(2016)粤0306民初5879号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价值512000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等额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麦启林、被告麦碧梅价值51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庞  梅  生

人民陪审员 吴  汉  明

人民陪审员 王  俊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嘉  欣

书 记 员 吴法新(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