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33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薛顺兴,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职业不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薛顺兴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16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薛顺兴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6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张 峰
代理
审判员 龚 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