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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830号

范爱国、李兴财、邹大鹏申请执行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爱国,李兴财,邹大鹏,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830号申请执行人范爱国,男。申请执行人李兴财,男。申请执行人邹大鹏,男。被执行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良,男。申请执行人范爱国、邹大鹏、李兴财与被执行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密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第三人范爱国、李兴财、邹大鹏运费款287146元,案件受理费2803.5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邹大鹏、李兴财、范爱国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爱国、李兴财、邹大鹏以自行给付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密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清江

代理

审判员  边永东

代理

审判员  王影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