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1149号原告刘东才被告宋桂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才与被告宋桂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虹 来自:
原告刘东才与被告宋桂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1149号原告刘东才被告宋桂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才与被告宋桂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