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曾玉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广德海滨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骆海滨,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袁本和,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曾玉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德海滨丝绸有限公司、骆海滨、袁本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玉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德海滨丝绸有限公司、骆海滨、袁本和给付标的款2709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广德滨丝绸有限公司、骆海滨、袁本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闻 剑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