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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执37号

丁海峰与被执行人常继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海峰,常继国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37号申请执行人丁海峰,男,汉族,职业工人。被执行人常继国,男,汉族,职业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海峰与被执行人常继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朝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力。执行员  李凤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慧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