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荚萍,女。被执行人江坤,男。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执行荚萍申请江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江坤应支付申请人荚萍案款389475.0元,承担执行费5742.12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8947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坤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庐执字第4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荣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