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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执字第453号

荚萍、江坤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荚萍,江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荚萍,女。被执行人江坤,男。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执行荚萍申请江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江坤应支付申请人荚萍案款389475.0元,承担执行费5742.12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8947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坤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庐执字第4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荣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