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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2875号

马空飞与崔应理、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空飞,崔应理,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875号原告马空飞,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跃武,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应理,男,成年,汉族。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星,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马空飞诉被告崔应理、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崔应理系介绍人,不是雇主。原告起诉崔应理,明显是规避管辖权。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的住所地为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长椿路30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从事劳动的工地不在巩义,该案在巩义处理明显不利于查明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牛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怡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