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东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林某,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保险业务员,现住福建省,被执行人谢某1,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退伍军人,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第三人谢某2,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建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谢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明东
审判员 林景川
审判员 陈诺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秀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