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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民终1720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与溧阳市圣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溧阳市圣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孙昌,戴丽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1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圣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92-9号。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新、郑婷,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住所地常州市怀德中路50号。负责人徐之煊,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昌,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生,住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丽芬,女,汉族,1985年7月7日生,住溧阳市。

上诉人溧阳市圣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孙昌、戴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5)钟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上诉人溧阳市圣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缴纳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接到通知后的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6年4月20日,该院再次向上诉人发出催缴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溧阳市圣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溧阳市圣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梅

审 判 员  潘慧勇

代理

审判员  龙海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靓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