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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商初字第870号

陈玉平与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玉平,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商初字第870号

原告:陈玉平,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代理人:徐瑞海,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由忠田、徐学春,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玉平与被告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玉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玉平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董海涛

审判员  顾 磊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