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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1262号

陈化超与颍上县谢桥镇兰庙恒通物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化超,颍上县谢桥镇兰庙恒通物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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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6民初1262号

原告:陈化超,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来玺。

被告:颍上县谢桥镇兰庙恒通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华伟,颍上县谢桥镇兰庙恒通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克伟,颍上县私营企业管理局法律顾问。

原告陈化超诉被告颍上县谢桥镇兰庙恒通物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东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化超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来玺,被告颍上县谢桥镇兰庙恒通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化超诉称:被告于2013年4月14日向我借款75880��用于办证,事后我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此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陈化超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2、借条一份。

被告颍上县谢桥镇兰庙恒通物业有限公司辩称:该款是公司成立时7位股东出资入股的资金。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颍上县谢桥镇兰庙恒通物业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注册信息表各一份;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出庭作证,证明颍上县兰庙永恒物业公司破产后,补发7位股东工资,补发工资由陈化超领取并保管。后来7位股东重新入股到颍上县谢桥镇兰庙恒通物业有限公司,工资款为入股的股金。被告从原告处支走的75880元是7位股东的股金与原告无关。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陈述,本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4月14日被告因为办证向原告借款7588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的内容为:“借条:兹有颍上县谢桥镇兰庙恒通物业公司办证,借陈化超人民币﹤75880元﹥,柒万伍仟捌佰捌拾元整。颍上县谢桥镇兰庙恒通物业有限公司、2013、4、14号”。2016年3月9日原告以被告借其款后久拖不付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此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清楚记载:被告借原告陈化超个人款,用于公司办证,而该款非公司的公款。如果被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挪用了公司的资金,可以另案起诉。同时从证据的效力看,被告给原告出具盖有公司公章的借条原件,该借条的证明力高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故本院对于被告辩称的主张不予采信。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颍上县谢桥镇兰庙恒通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化超758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颍上县谢桥镇兰庙恒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东  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翔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