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终4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若普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花,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洋铁球(马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春日伸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唐凯,该公司运营总监。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若普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洋铁球(马鞍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二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若普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若普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其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若普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若普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婕
代理
审判员 韦少兵
代理
审判员 汪 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倪清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