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50号
申请执行人:魏洪伟,男,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执行人:林夕圆,男,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魏洪伟与被执行人林夕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夕圆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魏洪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珲民二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日男
审判员 徐龙虎
审判员 姜吉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郎丽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