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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50号

申请执行人魏洪伟与被执行人林夕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洪伟,林夕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50号

申请执行人:魏洪伟,男,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执行人:林夕圆,男,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魏洪伟与被执行人林夕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夕圆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魏洪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珲民二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日男

审判员  徐龙虎

审判员  姜吉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郎丽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