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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偃民二初字第328号

原告段某诉被告洛阳某装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段某,洛阳市某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二初字第328号原告段某,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瑜勃,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滑平安,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洛阳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9元,减半收取1099.5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旭代

审 判员 : 张 菲

人民陪审员 :胡晓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寇璐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