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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民初501号

原告李万凤与被告王修全,张兴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万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张兴宇,王修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501号原告李万凤,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军,公司经理。被告张兴宇,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王修全,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凤与被告王修全,张兴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凤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万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李万凤承担。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