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民初454号原告白某,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被告郭某某,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
审判员 周海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