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1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鼎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号第*幢。
法定代表人:俞朝军。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成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村。
法定代表人:包华成,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鼎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成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3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浙江鼎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鼎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394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鸣卉
审 判 员 张 敏
代理
审判员 赵 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