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617号
原告:朱同福,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任大伟,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沙建强,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同福与被告沙建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立案案由: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同福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同福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朱伟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佳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