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00863号原告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61304543,住所地磐安县尚湖镇尚湖村。法定代表人韦小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学良,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浙江康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磐安工业园区振兴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康敏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缪 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玫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