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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3067号

夏存骏与夏训建、陈玉燕等、第三人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存骏,夏训建,陈玉燕,夏国川,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3067号原告夏存骏。法定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训建。被告陈玉燕。被告夏国川。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洪刚,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存骏与被告夏训建、陈玉燕、夏国川及第三人王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存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夏存骏负担。

审判员  蔡伟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玮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