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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3执229号

任xx与薛xx、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xx,薛xx,秦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任xx,男,汉族。被执行人薛xx,男,汉族。被执行人秦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任xx与薛xx、秦xx民间借贷纠纷(2015)襄民初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本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就分期履行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任xx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国华

审判员  吴海勇

审判员  王树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原男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