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任xx,男,汉族。被执行人薛xx,男,汉族。被执行人秦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任xx与薛xx、秦xx民间借贷纠纷(2015)襄民初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本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就分期履行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任xx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国华
审判员 吴海勇
审判员 王树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原男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