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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2534号

陈金祥与胡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4-19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金祥,胡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2534号

原告:陈金祥,男,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王利达、徐元宵,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秋伟,男,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金祥诉被告胡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秋伟的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祥撤回对被告胡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76元,减半收取7188元,由原告陈金祥负担。

审判员  裘竹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