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2534号
原告:陈金祥,男,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王利达、徐元宵,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秋伟,男,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金祥诉被告胡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秋伟的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祥撤回对被告胡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76元,减半收取7188元,由原告陈金祥负担。
审判员 裘竹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