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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庐执补字第00467号

代文彪、胡全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文彪,胡全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庐执补字第00467号申请执行人代文彪。被执行人胡全坤。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代文彪申请胡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庐民一初字第23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胡全坤应支付申请人代文彪案款8097.03元,承担执行费111.0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8097.03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胡全坤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庐执补字第004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荣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