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孙巍,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琢聚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段丽丽,经理,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孙巍与被执行人北京琢聚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7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本院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查询,无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王泮庄村调查,被执行人已经不经营且该地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742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小超
审判员 单德瑞
审判员 冯新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