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益兴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宝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752617-5。法定代表人郑晓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秀英,女,1981年5月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苏贤伦,男,1975年8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益兴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秀英、苏贤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益兴陶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秀英、苏贤伦偿还借款31万元及利息和代垫案件受理费3065元、保全费3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秀英、苏贤伦尚欠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益兴陶瓷有限公司借款31万元及利息和代垫案件受理费3065元、保全费3100元未履行。本案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秀英所有的址在德化县龙浔镇毕石山安置房11幢703室的套房。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