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5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王朝春与被执行人邵安清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朝春,邵安清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王朝春,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欣馨园。

被执行人:邵安清,女,1975年7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金岭镇寨里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民初字第5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安清于2016年5月13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邵安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招远市欣馨园楼房一处归申请执行人王朝春所有,但被执行人邵安清至今未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依照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登记在王朝春、邵安清名下的位于招远市欣馨园楼房一处,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王朝春所有。

二、申请执行人王朝春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绍良

审判员  李梅生

审判员  路尚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玉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