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119号被执行人王小乐,农民。王小乐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3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小乐罚金1000元。本案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6)冀063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铁强
审判员 张志民
审判员 张英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