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2执12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住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李某,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黑龙江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乔某某下落不明,查无公司地址。本院(2014)兰商初字第37号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应履行交付的楼房,现处于停建状态。因此楼房尚需继续建筑施工,现无法交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中止本院(2014)兰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凤 民
审判员 吴晓军
审判员 王明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