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458-1号
申请执行人:高升前,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杨帮产,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高升前与被执行人杨帮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1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杨帮产未按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升前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帮产名下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帮产名下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