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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458-1号

高升前与杨帮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升前,杨帮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458-1号

申请执行人:高升前,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杨帮产,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高升前与被执行人杨帮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1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杨帮产未按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升前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帮产名下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帮产名下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