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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275号

李某某诉胡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清,胡建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李清,女,30岁。被执行人胡建跃,男,31岁。申请执行人李清与被执行人胡建跃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詹兴合

审判员  王青山

审判员  刘明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沛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