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李清,女,30岁。被执行人胡建跃,男,31岁。申请执行人李清与被执行人胡建跃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詹兴合
审判员 王青山
审判员 刘明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沛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