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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632号

吴紫萍、福建省德化县德鑫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紫萍,福建省德化县德鑫酒店有限公司,尤一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吴紫萍,女,汉族,1983年10月29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德鑫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凤池街51号。法定代表人尤一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尤一沁,女,汉族,1960年1月6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2183号调解书,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德鑫酒店有限公司、尤一沁、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福建省德化县德鑫酒店有限公司、尤一沁、的银行存款16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福建省德化县德鑫酒店有限公司、尤一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继红

审 判 员  李志军

代理

审判员  林尔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晓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