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262-1号
申请执行人:莫永辉。
被执行人:刘德高。
被执行人:郭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军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