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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262-1号

莫永辉申请执行刘德高、郭军扣划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永辉,刘德高,郭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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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262-1号

申请执行人:莫永辉。

被执行人:刘德高。

被执行人:郭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军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