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001号原告吴江市展宏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黔,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法定代表人谢时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展宏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展宏石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展宏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6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36元,由原告吴江市展宏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