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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0830执389号

路某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路某某,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8**执389号公诉人: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路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汶上县人民检察院诉路某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本院作出(2015)汶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路某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继国

审判员  隋泉章

审判员  林宪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宣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