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8**执389号公诉人: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路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汶上县人民检察院诉路某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本院作出(2015)汶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路某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继国
审判员 隋泉章
审判员 林宪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宣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