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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1091-2号

张宏勇、赵贤翠与李所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宏勇,赵贤翠,李所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1091-2号申请执行人张宏勇,男,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赵贤翠,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农民。系申请执行人张宏勇之妻。被执行人李所兵,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代表人张小松,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宏勇、赵贤翠与被执行人李所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确定: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支付原告张宏勇、赵贤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43382.99元;

二、被告李所兵支付原告张宏勇、赵贤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8305.70元;

三、驳回原告张宏勇、赵贤翠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李所兵一直未履行。因申请执行人张宏勇、赵贤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所兵的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李所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张宏勇、赵贤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敖四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