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208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赵树元,职工。被告河北亮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万全县孔家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河北亮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霍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