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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283-3号

赵家隆与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家隆,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283-3号

申请执行人:赵家隆,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3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渠水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3578-9。法定代表人匡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4)南溪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赵家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393.00元(大写:肆万玖仟叁佰玖拾叁元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