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5执25号申请人王森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淑琴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阳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偿还赔偿款4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济阳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军
审判员 刘长星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时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