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877号原告郭开明,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折奋发,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郭治俊,男,195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原告郭开明与被告折奋发、郭治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开明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折奋发、郭治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折奋发、郭治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郭开明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详细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开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维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甘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