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527-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城关水东路149号。组织机构代码:77537052-5。法定代表人廖世江,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宁县天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红卫村舍树坑1-5层。组织机构代码:69193494-4。法定代表人吕义辉,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宁县天泰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协调处置中,且暂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春雄
代理
审判员 黄种杰
代理
审判员 郑建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