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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713号

定西李忠华商贸有限公司与文沛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定西李忠华商贸有限公司,文沛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713号原告定西李忠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华,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文沛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李忠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沛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16日,原告定西李忠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西李忠华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李忠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文沛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西李忠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永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