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167号原告葛华辉,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凌云,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瑾红、XX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华辉诉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中,原告葛华辉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华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葛华辉负担。
审 判 长 李忠贤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