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458号
原告:党洪浩,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杨彪,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党洪浩诉被告杨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党洪浩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洪浩撤回对被告杨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党洪浩负担525元,本院减收525元。
代理
审判员 李泽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