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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458号

党洪浩与杨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党洪浩,杨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458号

原告:党洪浩,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杨彪,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党洪浩诉被告杨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党洪浩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洪浩撤回对被告杨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党洪浩负担525元,本院减收525元。

代理

审判员  李泽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