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礼执字第00318号

彭某申请执行礼泉县塑料厂债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飞,礼泉县塑料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彭飞,男,汉族。被执行人礼泉县塑料厂。本院在执行彭飞、礼泉县塑料债务纠纷一案的(2013)咸民终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彭飞要求被执行人清偿欠款27099.94元,诉讼费22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礼泉县塑料厂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线索,经与申请人谈话并表示同意此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礼执初字第0031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步超

审 判 员 :崔存文代

审判员 :邓国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