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681号
原告:高涛,男,汉族,1983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代理人:肖兆红,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晨,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743号。
法定代表人:狄秀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涛诉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413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高涛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817号安粮城市广场×区×幢商×(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涛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413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高涛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817号安粮城市广场×区×幢商×(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施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俞小丹 来自